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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搬运”他人旅游攻略地图?法院:侵权了!

2023-04-23 12:11:16 来源:长沙政法

22日,开福区法院在马栏山法庭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21—2022年开福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自2021年9月收案以来,马栏山人民法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495件,审结2369件。其中,“王者荣耀租号禁令案”系全国首例针对“王者荣耀”游戏租号平台发出诉前行为保全禁令的案件,使国家关于网络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通知落实落地。该案入选2021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剧本杀不正当竞争案”“旅游路线图著作权侵权案”入选2022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案例1:未经许可“搬运”他人旅游攻略地图,法院:侵权!

原告夏某将其名下出版物及发布于今日头条、微博、百度、马蜂窝等网站的所有原创文章、视频、图片、短图文等作品依法转让给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了涉案作品在法律允许转让范围内的所有权利。

被告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夏某所创作的旅游攻略类作品更名为《22条西部自驾线路图,每一幅都是经典自驾环线!》后,“搬运”至自身运营的自媒体上,通过网易平台发布。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将作品剽窃至自身运营的自媒体上发布,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则辩称:公知地理信息的简单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收集、提供地图现实资料以及核对资料有无遗漏或者错误的行为属于辅助绘制地图的工作,不能视为创作行为,原告提交的图片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30幅西藏新疆青海川西旅游地图,自驾稻城色达川藏线,高清珍藏版》中的地图,是夏某通过所选取的客观地理要素以及线条、符号、文字注记、图片、色彩等表达元素进行构图、安排、组合形成整体图形,既包含了具体地理信息,又以空间的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符号对地理要素进行了平面的展示。虽然地图中的具体地理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排列以及表达方式,仍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其在整体图形效果、地理要素安排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管理、经营的网易号上发布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根据原告受损情况,综合确定被告赔偿额为8000元。双方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案例2:出租游戏账号规避实名制,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成都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自主研发完成《王者荣耀》游戏软件,对《王者荣耀》游戏软件及全部游戏内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图标、游戏内人物形象等美术作品,拥有完整著作权。深圳腾讯公司经原告腾讯成都公司授权共同运营《王者荣耀》游戏。湖北某公司与湖北某利公司在其共同运营的“闪电租号”APP上,提供《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的出租平台服务,并通过其官网宣称“闪电租号”APP为国内游戏账号租用体验领跑平台,海量账号出租。被告长沙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为“闪电租号”APP提供分发服务。

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积极落实关于网络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的规定,是网络游戏行业经营者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被诉行为妨碍、破坏申请人基于实名制的游戏运营秩序,干扰原告建立的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的有效实施,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经营权益和未成年用户利益。若不及时制止被告的上述行为,任由租号行为泛滥,不仅对申请人的商誉、经营利益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更会进一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使国家的网络实名制、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空转。

被告提供游戏账号的出租平台服务,其经营活动建立在涉案游戏的基础之上,并从中获利,实质是将他人享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不当牟利工具。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妨碍、破坏申请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不仅损害网络游戏经营者利益,而且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网络监管制度等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依法应当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院综合确定赔偿额为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30175元。双方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案例3:将盗版剧本用于“剧本杀”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长沙乱神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是游戏剧本《阿卡姆症候群》“谋杀之谜”(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长沙乱神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通过“城市限定”模式对外发行游戏剧本《阿卡姆症候群》“谋杀之谜”,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剧本杀”服务。长沙市某实景娱乐馆通过“闲鱼”交易平台购买盗版《阿卡姆症候群》剧本并将之用于“剧本杀”经营。

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剧本杀”行业上游经营者采用独家、城市限定(限制数量)、盒装(不限数量)等方式向下游发行剧本的商业模式,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但长沙乱神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依托该种商业模式向下游发行剧本及向消费者提供“剧本杀”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同时,该种竞争利益不属于绝对权,应结合被告行为的不正当性,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剧本杀”经营者将盗版剧本用于经营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攫取其他经营者利益,还不当减损消费者福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停止侵权,并根据受损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额为3万元。双方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案例4:擅自使用他人素材制作视频,构成著作侵权

湖南知了青年文化有限公司与优酷共同创作了《了不起的匠人》系列纪录片。赵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案作品素材制作视频,并在抖音、快手及微信上发布。

同时赵某还陆续推出与《了不起的匠人》第2季选题一致的“徽墨”“漆器”等主题视频。该系列短视频的口播内容或故事原型等重点信息与《了不起的匠人》系列纪录片高度相似,足以混淆视听,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明显属于“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开福区法院认为,赵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素材制作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已侵犯湖南知了青年文化有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且赵某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合理使用。

此外,赵某制作的“徽墨”“漆器”等主题视频的拍摄主题、视频画面、文案虽与《了不起的匠人》存在相似,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原因在于拍摄主题属思想范畴,不能由个人独占;视频画面中的元素均系常见元素,不能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程度;且文案指具体语句表达,应适用《著作权法》进行规制。据此,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湖南知了青年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判后,赵某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5:提供《二号首长》等付费下载服务,构成帮助侵权

作家黄晓阳先后于2011年4月、8月,授权重庆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纸质图书《二号首长》《二号首长2》,上述书籍曾被评为2011年《亚洲周刊》十大好书之一。黄晓阳发现,北京某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爱问共享资料”平台上向用户提供电子图书《二号首长》《二号首长2》的付费下载服务,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作品本身及其作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原告公证书显示,与涉案作品相关的搜索结果较多,侵权信息较为明显。

因此,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类作品的注意义务应要高于一般作品。且下载涉案作品需要付费,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应当对涉案作品上传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两公司对涉案作品上传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应知”过错,其放任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扩大,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确定赔偿额为29000元。双方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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