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考核合格后被大厂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裁员,法院:违法解约,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一女员工多次考核合格,却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裁员。该员工起诉获得法院支持,判决涉事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各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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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于2011年6月22日入职某互联网大厂,双方签订自2017年6月3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0月30日,公司向王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通知书》,支付工资至当日。
该互联网公司辩称,王某某入职后负责审核工作,审核业务自2017年开始逐渐外包,王某某2019年不胜任工作,故对其启动PIP计划进行培训。其虽通过了培训,但2019年年底考评为L档(最低档),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工作,故于2020年8月对其进行调岗至外包管理岗。此后王某某仍不能胜任工作,其所在岗位现已不存在,且双方再无信任基础,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除2019年1月绩效为68分外,王某某其余月份绩效分数均高于90分。该公司却称王某某2019年不能胜任工作,要对其启动PIP计划进行培训,此说法不为法院采信。
在当事人通过了PIP计划,公司又主张2019年底其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将其调岗。法院认为,公司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
此外,当事人调岗后,并不存在连续两次月度绩效被评为4档,或者月度绩效被评为5档的情况,亦不存在因上述原因进入绩效改善周期后,下个月度仍然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其进行调岗,并认定其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事实依据不足。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该互联网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调岗仍不胜任工作为由,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存在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王某某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王某某未向公司提供劳动的原因,系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所致,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还应支付上述期间工资21740元、餐费补助1740元;2019年及2020年年终奖各9454元;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275.03元。
涉事公司不服一审,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无需与王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上述金额。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派新闻记者杨冰钰
编辑刘萌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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